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9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成都蜀粤经贸有限公司与平陆县汇强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蜀粤经贸有限公司,平陆县汇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28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蜀粤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古柏村4组。法定代表人:赵振卫,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平陆县汇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太阳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苏前进,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平陆县汇强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成都蜀粤经贸有限公司货款558314.86元;支付申请执行人成都蜀粤经贸有限公司违约金124069.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平陆县汇强置业有限公司房号为12-3-701、6-3-701的预售商品房两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银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