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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4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潘小龙与被告沈珍梅、邵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龙,邵双喜,沈珍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4775号原告:潘小龙,男,1964年11月2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南京市溧水区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社,南京市溧水区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双喜,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龙,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珍梅,女,汉族。原告潘小龙与被告邵双喜、沈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潘小龙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珍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小龙撤回对被告沈珍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龙撤回对被告沈珍梅的起诉。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