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7民初47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潘小龙与被告沈珍梅、邵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小龙,邵双喜,沈珍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7民初4775号原告:潘小龙,男,1964年11月2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南京市溧水区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社,南京市溧水区石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双喜,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龙,南京市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珍梅,女,汉族。原告潘小龙与被告邵双喜、沈珍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潘小龙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珍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小龙撤回对被告沈珍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小龙撤回对被告沈珍梅的起诉。审 判 员 武宁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方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