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薛某、于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于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164号申请执行人:薛某,男,194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制药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申请执行人:于某,女,194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被执行人:徐某,女,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薛某、于某与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孙志伟执行员 朱 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