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3执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宁波古柏服饰有限公司与张兴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古柏服饰有限公司,张兴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3执208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古柏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53994-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日新街50号(乐购一楼)。法定代表人:王舟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兴州,男,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古柏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兴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3执208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