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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潘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潘受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5民初1709号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830-832号华林商务中心505室。法定代表人:林培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燕菲,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公司员工。被告:潘受林,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潘受林自行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厦门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少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晓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