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3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上虞市成诚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上虞市成诚食品有限公司,上虞市晨光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孙雅娣,韩月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65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建东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32721930。负责人:陶国均,系支行长。被执行人:上虞市成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长塘镇谢憩村上堡,组织机构代码:67842433-3。法定代表人:孙雅娣。被执行人:上虞市晨光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城南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77072835-6。法定代表人:楼伟林。被执行人:孙雅娣,女,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韩月夫,男,1973年出生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东商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上虞市成诚食品有限公司、上虞市晨光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孙雅娣、韩月夫在(2016)浙0604执3655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虞市成诚食品有限公司、上虞市晨光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孙雅娣、韩月夫银行存款人民币102401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其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月夫银行存款最高额为人民币20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燕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