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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寻法民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天梅、陈孝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天梅,陈孝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5)寻法民字第00045号申请执行人:张天梅。被执行人:陈孝祥,男,1972年09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天梅与被执行人陈孝祥申请支付令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陈孝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志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锡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