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民终2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李永杰、王建林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永杰,王建林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27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永杰,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林,男,195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永杰因与被上诉人王建林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永杰、被上诉人王建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永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程显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紫竹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