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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3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富生春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富生春,王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3执47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富生春。被执行人:王定兵。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生春、王定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富生春、王定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魏林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元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