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31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杨惠明与上海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明,上海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1385号原告:杨惠明,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上海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过兰英,董事长。原告杨惠明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2340号裁决,以上海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该院依法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案号为(2016)沪0104民初31385号,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7月20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6)沪0104民初24496号原告上海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惠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上述两案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12340号裁决,先后向法院起诉,依法应当并案审理。因(2016)沪0104民初24496号案件的原告上海净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院将本案并入(2016)沪0104民初24496号案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院(2016)沪0104民初24496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赵永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