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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高水与吴伟生、林少燕民间借贷纠纷其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高水,吴伟生,林少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7财保104号申请人:王高水,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申请人:吴伟生,男,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申请人:林少燕,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申请人王高水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伟生、林少燕所有的价值40000元的财产实施财产保全。申请人王高水交纳了12000元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高水提出,为防止吴伟生、林少燕在今后的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确保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得到顺利执行,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王高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吴伟生、林少燕所有的财产价值40000元。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王高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林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淑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