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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季葱梅与陈亚廷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35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葱梅与被执行人陈亚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亚廷在本院尚有多起履行金钱给付的执行案件未了结,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3年1月17日、2014年6月2日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陈亚廷司法拘留十五日。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