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2执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贾仁伟、庄占伟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仁伟,庄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仁伟,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被执行人庄占伟,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申请执行人贾仁伟依据本院(2015)老民重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庄占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过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庄占伟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线索,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豫0302执30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申请执行人贾仁伟能够提供被执行人庄占伟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宏战审判员 党彤彬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磊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