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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执03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飞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飞,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03386号原告:于飞,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王超,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于飞与被执行人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102民初48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飞与被执行人王超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申请人于飞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辽0102民初4866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刘皓天审判员 于永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施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