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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执29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兴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兴兵,王茂英,张夫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执299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9618T1-1。被执行人:卢兴兵,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茂英,女,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茂英,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29号。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008120517。被执行人:张夫彬,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兴兵、王茂英、王茂英、张夫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徐国田执行员  史文思执行员  卢言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淑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