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3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徐鹏申请执行董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鹏,董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3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徐鹏,男,1989年2月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镇。被执行人董月忠,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宝清县七星河乡。本院在执行徐鹏申请执行董月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董月忠在银行的存款19276.00元扣划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当被执行人有金钱给付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恩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忠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