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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9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东申请马春岺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马春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9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东,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干部,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张景春,男,194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宏基物业有限公司干部,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马春岺,男,1950年4月13日,回族,哈尔滨市石油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张东与马春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春岺在银行有工资账户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将马春岺的银行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人张东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