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3执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广平与徐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平,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广平,女。被执行人徐龙,男。本院在执行周广平与徐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龙自动履行950.00元,本院依法扣划徐龙银行存款2500.00元,已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周广平34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徐龙负担,该案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0)红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伟东审判员 郑满囤审判员 叶新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