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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3执5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周广平与徐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平,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3执5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周广平,女。被执行人徐龙,男。本院在执行周广平与徐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龙自动履行950.00元,本院依法扣划徐龙银行存款2500.00元,已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周广平345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徐龙负担,该案执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的(2010)红民初字第543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柏伟东审判员  郑满囤审判员  叶新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