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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1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芝春诉盛继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芝春,盛继卿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111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芝春,女,195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松波(系周芝春丈夫),住同周芝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漪,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继卿,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斌华,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芝春因与被上诉人盛继卿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0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芝春于2016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称其对本案之诉请欠缺诉讼主体资格,即存在诉请错误。被上诉人盛继卿同意上诉人周芝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芝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015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周芝春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8元,减半收取计824元,由周芝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8元,减半收取计824元,由周芝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卫清代理审判员  许 洁代理审判员  胡天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仕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