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寇亚儒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张光辉、程峰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亚儒,程峰,张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3刑初510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亚儒,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05年8月11日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八里湖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被告人程峰,男,1979年7月4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的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辩护人任彰,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光辉,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农民。因赌博于2010年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吸毒于2014年8月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5月18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500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6)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寇亚儒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张光辉、程峰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2016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珂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亚儒、张光辉、被告人程峰及其辩护人任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1、被告人张光辉与程峰共谋购买毒品后,由张光辉驾驶车辆前往江西省九江市找被告人寇亚儒购买冰毒。2016年3月7日,在九江市开发区君临商务宾馆6118房间,张光辉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寇亚儒和周群人民币14700元,购买甲基苯丙胺196.86克。后寇亚儒赠送张光辉8.18克冰毒。2016年3月8日,张光辉携带冰毒驾车返回至利辛县城关镇时,被利辛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2015年以来,被告人程峰以每克2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零包散卖给王某、程某、徐某、王某甲等人冰毒共计5克。3、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光辉以每克2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零包散卖给王某、朱某、张某、刘某甲基苯丙胺共计7.1克。2016年3月19日,利辛县公安局民警在利辛县城关镇沙发厂被告人程峰的租住处搜查到甲基苯丙胺15.59克;2016年6月13日,根据被告人张光辉的辨认,利辛县公安局民警在利辛县城关镇淝河桥东北角花园台阶,搜到甲基苯丙胺0.43克。经查,以上两处毒品为张光辉放置。(二)容留他人吸毒罪1、2014年以来,在利辛县城关镇安居苑杨某的租房处和民乐苑程峰的租房处,被告人程峰曾多次容留张光辉、李某、刘某吸食冰毒;在安居苑杨某的租房处和民乐苑程峰的租房处,被告人张光辉五次容留李某吸食冰毒;在沙发厂居民楼六楼程峰和张光辉共同租房处,程峰和张光辉容留杨某吸食冰毒。2、被告人寇亚儒于2015年12月11日在九江市海岸酒店8922房间容留舒某、梁某、曹某吸食冰毒,于2016年1月15日在九江市星辰锦龙王朝酒店容留王某乙和胡某吸食冰毒。(三)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12月11日,九江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寇亚儒入住的九江市宾馆海岸8922房间搜查时,查获11.1克甲基苯丙胺。2016年3月17日,九江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寇亚儒入住的九江市开发区君临宾馆一楼6118房间搜查时,查获3.9克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寇亚儒、程峰、张光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寇亚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寇亚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在周群与张光辉交易过程中,其仅起介绍的作用,其未牟利,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光辉、程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均提出自己具有立功表现。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峰在购买毒品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具有以贩养吸的情节;无前科;与张光辉购买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即被查获,未对社会造成大的危害;具有立功表现。建议对程峰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事实1、被告人张光辉与程峰共谋购买毒品后,由张光辉驾驶车辆前往江西省九江市找被告人寇亚儒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2016年3月7日,在九江市开发区君临商务宾馆6118房间,寇亚儒联系周群向张光辉提供冰毒,张光辉通过微信转账给寇亚儒人民币5000元(后寇亚儒通过微信将5000元转账给周群)、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周群人民币9700元,共购买冰毒196.86克,寇亚儒又赠送张光辉冰毒8.18克。次日,张光辉携带冰毒驾车返回至利辛县城关镇时,被利辛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2015年以来,被告人程峰以每克2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零包散卖给王某、程某、徐某、王某甲冰毒共计5克,共得款1600元。3、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光辉以每克20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零包散卖给王某、朱某、张某、刘某冰毒共计7.1克,共得款3500元。2016年3月19日,利辛县公安局民警在利辛县城关镇沙发厂被告人程峰的租住处搜查到冰毒15.59克;2016年6月13日,根据被告人张光辉的辨认,利辛县公安局民警在利辛县城关镇淝河桥东北角花园台阶,搜到冰毒0.43克。经查,以上两处毒品为张光辉放置。综上,被告人寇亚儒贩卖冰毒196.86克,被告人张光辉贩卖冰毒228.16克,被告人程峰贩卖冰毒201.86克。(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1、2014年以来,在利辛县城关镇杨某的租房处和被告人程峰的租房处,程峰多次容留被告人张光辉、二次容留李某、四次容留刘某吸食冰毒;在上述两处场所,张光辉五次容留李某吸食冰毒;在利辛县城关镇程峰和张光辉共同租房处,程峰和张光辉容留杨某吸食冰毒一次。2、被告人寇亚儒于2015年12月11日在九江市容留舒某、梁某、曹某吸食冰毒,2016年1月15日在九江市容留王某乙和胡某吸食冰毒。(三)非法持有毒品事实2015年12月11日,九江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寇亚儒入住的九江市宾馆搜查时,查获11.1克甲基苯丙胺。2016年3月17日,九江市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寇亚儒入住的九江市开发区搜查时,查获3.9克甲基苯丙胺。另查明:被告人程峰检举揭发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武某,经利辛县公安局查证属实,武某已被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光辉归案后,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对被告人寇亚儒进行辨认,确认寇亚儒就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寇亚儒、程峰、张光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等书证,搜查、辨认、提取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周群、朱某、刘某、武某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寇亚儒、程峰、张光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寇亚儒为他人贩卖毒品提供帮助,被告人张光辉、程峰零包散卖毒品,且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寇亚儒、张光辉、程峰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寇亚儒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5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寇亚儒辩称其在张光辉购买毒品的过程中,仅起居间介绍的作用,未获利,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解,经查,寇亚儒为他人贩卖毒品提供帮助,其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且不以牟利为要件,故对寇亚儒的此节辩解不予采纳;寇亚儒对毒品的交易和达成起重要作用,不予认定从犯。被告人程峰、张光辉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寇亚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寇亚儒具有犯罪前科,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程峰、张光辉被查获的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二被告人具有吸毒情节,程峰在购买毒品的过程中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均予以酌情考虑;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程峰、张光辉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被告人寇亚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程峰、张光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寇亚儒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二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8日起至2032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程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30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光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9日起至2029年5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纳。)四、对被告人程峰的违法所得1600元、被告人张光辉的违法所得3500元予以追缴;扣押的冰毒、吸毒工具等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冰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二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2、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4、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5、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6、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7、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8、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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