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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436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91年7月30日生,住平桥区。被告李某,女,汉族,1988年8月16日生,住平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人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