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3民初4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4366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91年7月30日生,住平桥区。被告李某,女,汉族,1988年8月16日生,住平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人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院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