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7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韩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267号被执行人韩某。公诉机关公诉韩某盗窃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冀0107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韩某罚金30000元及退赔被害人曾某人民币1381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270元;退赔被害人宋某人民币1277元;退赔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833元;退赔被害人马某人民币1324元;退赔被害人高某人民币730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090元;退赔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2141元;追缴被告人韩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900元,依法予以没收。本案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韩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正在监狱服刑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志书执行员 许育哲执行员 郭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锋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