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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韦荣尚与罗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荣尚,罗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4民初116号原告:韦荣尚,男,1996年8月4日出生,壮族,住东兰县。被告:罗铎,男,1987年8月3日出生,壮族,住金城江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685195305A,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百旺路18号。负责人:唐勇,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韦荣尚与被告罗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韦荣尚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荣尚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荣尚负担。审判员  罗庆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柳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