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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晟川建筑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晟川建筑有限公司,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18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晟川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东山街道水产城美食街11-16号,组织机构代码14561093-4。法定代表人何建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方芳,住址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4053989-6,确认送达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中通华庭1幢4单元1108室。法定代表人肖爱香。申请执行人浙江晟川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民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支付12028455元及利息(利息按金额9791968元、年利率10%计从2015年5月2日起至被执行人清偿之日)二、申请执行人在9791968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座落在瑞安市莘塍东新工业区被执行人所有的生产车间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共计得拍卖款23850000元,扣除税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本金9791968元。另查明:1、被执行人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瑞安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在瑞安市不动产服务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在瑞安市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4、除本案外,被执行人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尚有其他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瑞安市丰富王鞋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送达回证、执行决定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1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俊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赵超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