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25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北京橙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闻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橙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闻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5648号原告:北京橙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崔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虎成,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闻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罗联栩,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园,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绿臆,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橙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闻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北京橙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橙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北京橙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