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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322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万江伟与富蕴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江伟,富蕴中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2民初329号原告:万江伟,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告:富蕴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富蕴县。法定代表人:李俊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万江伟与被告富蕴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原告已预交745元),由原告万江伟负担。审 判 长 波拉提·阿勒泰别克审 判 员 罗   家   均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小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