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22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万江伟与富蕴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江伟,富蕴中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2民初329号原告:万江伟,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告:富蕴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富蕴县。法定代表人:李俊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万江伟与被告富蕴中通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490元(原告已预交745元),由原告万江伟负担。审 判 长 波拉提·阿勒泰别克审 判 员 罗 家 均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小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