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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曹作宏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津0104执1320号申请执行:曹作宏,女,193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被执行人:范德福,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一汽夏利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被执行人:范德荣,女,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一汽夏利股份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天津市。被执行人:范德华,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交三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申请执行人曹作宏与被执行人范德福、范德荣、范德华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54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6)津0104执132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朱 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