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杜瑞苓、杜兵与杜新明、杜新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瑞苓,杜兵,杜新明,杜新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3189号原告:杜瑞苓(杜关银),男,1963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原告:杜兵,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英。被告:杜新明,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娥(杜新明之母),住嘉祥县。被告:杜新成,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杜瑞苓、杜兵与被告杜新明、杜新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杜瑞苓、杜兵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的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瑞苓、杜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瑞苓、杜兵负担。审 判 长 李德鹏审 判 员 王中喜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山月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