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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6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青义、王淑焕、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青义,王淑焕,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6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青义,男,196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王淑焕,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被执行人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法定代表人李靖,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青义、王淑焕、佳木斯金成农村金融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10900元,经查三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桦川商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井东代理审判员  李 臣代理审判员  王晓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