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3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左港与梁秀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港,梁秀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3486号原告:左港,男,199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国周,系原告父亲。被告:梁秀萍,女,199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左港诉被告梁秀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左港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港撤诉。案件受理费3020元,减半收取计1510元,由原告左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倩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伟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