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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10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学勤与毕华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勤,毕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0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学勤,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执行人:毕华龙,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学勤与毕华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毕华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学勤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友全审判员  马宏成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