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10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学勤与毕华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勤,毕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0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学勤,女,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执行人:毕华龙,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陈学勤与毕华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毕华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学勤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二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友全审判员 马宏成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