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执2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泉州晶锐广告有限公司与泉州丰泽爱民医院、方华峰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晶锐广告有限公司,泉州丰泽爱民医院,方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378号申请执行人泉州晶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泽区城华南路西侧冠亚凯旋门16号楼7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978741-5。法定代表人庄亚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龙德、苏志松,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丰泽爱民医院,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方华峰。被执行人方华峰,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晶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丰泽爱民医院、方华峰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也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蔡海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思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