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12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祁汉翔与王志宇、石利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汉翔,王志宇,石利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260-1号申请执行人:祁汉翔,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王志宇,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石利芬,女,1969年1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志宇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栋8层2号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王志宇向申请执行人祁汉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5076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190元、保全费4270元、执行费7571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王志宇至今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志宇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华银大厦1栋8层2号(房屋所有权证:昌2012003197;面积:263.13平方米)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