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曹云飞与万宝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云飞,万宝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曹云飞,男。被执行人万宝善,男。原告曹云飞与被告万宝善、雷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5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云飞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在,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瓦民初字第50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二海执行员 王天放执行员 邹世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畅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