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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2民初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付慧敏与朱学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慧敏,朱学林,付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2民初1438号原告付慧敏(案外人),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被告朱学林(申请人),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朱震东,男,198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系被告朱学林的侄子。委托代理人乔瑞莲,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付鹏飞(被执行人),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睢县。委托代理人何越华,女,198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第三人付鹏飞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慧敏与被告朱学林、第三人付鹏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慧敏自愿撤回对被告朱学林、第三人付鹏飞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慧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付慧敏负担。审判长  王海涛审判员  杨荣方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