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6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兴瑞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国、田玉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兴瑞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国,田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6545号原告:天津市兴瑞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蓟县渔阳镇东一环路2号C409号。法定代表人:郑桂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被告:田玉梅,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兴瑞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田玉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兴瑞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兴瑞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 哲审 判 员 张 宾人民陪审员 沙芳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明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