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24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与彭玉明、袁秀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彭玉明,袁秀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4民初998号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心城区泌水院商业步行街D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961086-3。法定代表人:雷定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杰,女,住四川省井研县,公司员工。被告:彭玉明,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袁秀花,女,196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玉明、袁秀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乐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