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2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耀宪陈某某与雷州市成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耀宪陈某某,雷州市成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2民初1202号原告陈耀宪陈某某,男,汉族,1981年6月3日出生,住雷州市。被告雷州市成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雷州市雷城西湖大道。法定代表人:张伟任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耀宪陈某某诉被告雷州市成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耀宪陈某某以与达成和解为由,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案在宣判前,原告陈耀宪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耀宪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48.62元,减半收取624.31元,由原告陈耀宪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唐瑞睿审 判 员 李 儒人民陪审员 莫保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麦霏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