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怀鑫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云港市怀鑫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财保56号申请人连云港市怀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兰市场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怀欣,董事长。被申请人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小金口小铁管理区山子车坑。法定代表人朱如倍,董事长。申请人连云港市怀鑫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在中交第三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工程款予以保全。担保人杨怀欣以位于新浦区新城街马艞小区市中院宿舍楼4单元407室房产(丘号:231014-4-31)、苏G×××××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在中交第三航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80万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杨怀欣所有的位于新浦区新城街马艞小区市中院宿舍楼4单元407室房产(丘号:231014-4-31),期限为一年;三、查封担保人杨怀欣所有的苏G×××××号小型轿车,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广东华盈钢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双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梓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