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执7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丁士萍与杨忠发、张厚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士萍,杨忠发,张厚琴,王贤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4执7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丁士萍,女,1968年8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忠发,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厚琴,女,1962年9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贤发,男,1964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丁士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忠发、张厚琴、王贤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为204300元,已执行到位100000元。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期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明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茂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