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8民初8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8民初881号之一原告: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56802513Q(1-5)。法定代表人:晏继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音邦定,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珊珊,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岗一村1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627750056。法定代表人:刘炳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园园,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皖0208民初88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19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现因原告芜湖新达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价值人民币195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能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