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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赵殿福与杨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殿福,杨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字第00842号原告:赵殿福,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杨淑芬,女,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四区。原告赵殿福诉被告杨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即325元,由原告赵殿福负担。审 判 长  林乐泉人民陪审员  孟令熹人民陪审员  陶海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书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