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字第00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赵殿福与杨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殿福,杨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字第00842号原告:赵殿福,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杨淑芬,女,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临河街四区。原告赵殿福诉被告杨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殿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即325元,由原告赵殿福负担。审 判 长 林乐泉人民陪审员 孟令熹人民陪审员 陶海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书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