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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张金全和赵国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全,赵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4执244号申请人:张金全,男,198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执行人赵国胜,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金全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国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国胜无固定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5)乌中民初字第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赛音朝格图代理审判员 吴 海 林代理审判员 张 振 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燕 浩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