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财保3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焦慧、叶光中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慧,叶光中,田芙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财保382号申请人:焦慧,女,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申请人:叶光中,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宿松县。被申请人:田芙蓉,女,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焦慧与叶光中、田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慧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荣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