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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4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烈珍与被告杨继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烈珍,杨继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4651号原告:王烈珍,女,汉族,生于1946年10月6日。被告:杨继斌,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烈珍与被告杨继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烈珍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的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烈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烈珍承担。审判员  李元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丽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