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02民初4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烈珍与被告杨继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烈珍,杨继斌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4651号原告:王烈珍,女,汉族,生于1946年10月6日。被告:杨继斌,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烈珍与被告杨继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烈珍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的申请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烈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烈珍承担。审判员 李元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丽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