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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执非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苏彦涛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苏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衢执非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苏彦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江人口计生征字【2011】1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彦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彦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苏彦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苏彦涛(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3的存款人民币17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蓝建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燕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