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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民初4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英建与黄同林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建,黄同林,杜晓燕,鲁晓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02民初4651号原告(执行案外人):李英建,男,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申请执行人):黄同林,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杰,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被执行人):杜晓燕,女,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第三人(被执行人):鲁晓洁,女,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李英建与被告黄同林、第三人杜晓燕、鲁晓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英建及被告黄同林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杜晓燕、鲁晓洁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英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停止对原告所有的位于衡水市昌明大街华兴小区A区6号楼2单元901室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认为,贵院(2015)衡沼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件当事人中并没有原告,原告系该案的案外人,原告不应被列为本案被执行人。且第三人鲁晓洁在上述调解书当中确定的诉讼地位属于保证人身份,鲁晓洁在该案中所负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非夫妻共同债务不得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原告和第三人鲁晓洁已于2015年9月2日在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本案诉争的位于衡水市昌明大街华兴小区A区6号楼2单元901室房产虽曾系原告和第三人鲁晓洁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双方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全部产权已经归原告个人所有,原告对上述房产享有全部产权,法院对上述归属于原告个人的房产强制执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于2016年9月3日作出(2016)冀1102执异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执行异议,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同林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杜晓燕、鲁晓洁施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黄同林与第三人杜晓燕、鲁晓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6日立案后,2015年8月28日依黄同林申请,依法查封了鲁晓洁名下位于衡水市昌明大街华兴小区A区6号楼2单元901室房产,同年9月17日,本院作出(2015)衡沼民二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杜晓燕于2016年2月8日前给付黄同林30万元,剩余5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拖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计算时间自2015年5月21日开始至还清欠款之日为止)于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黄同林,即清结。如杜晓燕在2016年2月8日前不能给付黄同林欠款30万元,黄同林有权就全部欠款及利息申请执行,并由鲁晓洁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另查明,李英建与鲁晓洁于2015年9月2日在衡水市桃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登记离婚。并将本院查封的衡水市昌明大街华兴小区A区6号楼2单元901室房产分割归李英建一人所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依法查封了鲁晓洁名下案涉房产,而2015年9月2日鲁晓洁与李英建办理离婚登记时却对法院查封的鲁晓洁名下案涉房产进行处分,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李英建与鲁晓洁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属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故原告要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英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英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铁利人民陪审员  王淑冬人民陪审员  李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晓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