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6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贾明朗与王保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明朗,王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贾明朗,男。被执行人王保红,男。本院在执行贾明朗与王保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保红应执行案款268404.95元,因贾明朗经济非常困难,被执行人无能力执行,本院司法救助15000元,下余案款253404.95元,被执行人一直未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案款253404.95元,受理费8388元(缓交),执行费420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6年5月1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王保红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贾明朗案款130000元了结此案,余款123404.95元因被执行人经济确实困难,申请执行人表示全部予以放弃。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执行清结案款13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眉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喻永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