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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与伊犁玫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伊犁玫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2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负责人袁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伊犁玫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桂萍,经理。本院在案件受理后,在执行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伊犁玫瑰科技有限公司资产已被处置完毕,现无银行存款,在房产局、土地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也无房产、土地、车辆,在伊宁县工商局查询,被执行人已在2009年12月22日被吊销,一直无经营,被执行人伊犁玫瑰科技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以执行。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兵团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书,申请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兵0402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庆代理审判员  薛 晟代理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