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1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罪犯刘忠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1933号罪犯刘忠辉,男,1976年11月24日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1日作出(2003)吉刑终字第362号刑事裁定书,认定刘忠辉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将刘忠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5月、2011年12月、2014年9月将刘忠辉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3个月、1年4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6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忠辉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对未履行罚金刑的罪犯,建议法院调整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忠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缴纳罚金8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可以减刑。该犯不属于犯罪集团主犯,且积极缴纳罚金,考核积分符合减刑1年6个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忠辉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范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